在2026年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生态法典》研讨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法典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同日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国法的“纪律部队”。法典的实施和《办法》的修订,为我们深化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新的法治标尺和纪律利器。下面,我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谈认识和体会:
一、深学细悟、明纪于心,以法治思维校准纪检监察工作政治坐标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落实的前提。法典共5编1242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办法》共19条,明确了“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三项原则。纪检监察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必须首先解决好“脑瓜子”的问题——把法典精神刻进骨髓、把纪律标尺握在手中、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法典施行的纪检监察新使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法典以制度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与监管责任,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政治监督职责提供了法治支撑。纪检监察监督的首要任务就是督促各级党委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落到实处。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典施行后,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监督内容更加丰富、监督标尺更加精准、监督要求更加严格。2026年8月,省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以此为标杆,把学习贯彻法典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贯通起来,切实增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北京、山东、河南、新疆、黑龙江、重庆等省(区、市)纪委监委已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纳入2026年政治监督重点内容。我们也要迅速跟进,把生态环保领域的监督执纪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
(二)吃透《办法》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刚性约束中的纪律标尺。《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划清责任“红线”。《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明确了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的九种情形,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作出的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统筹绿色转型任务落实不力等。第五条明确了追究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六种情形。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只有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制度才不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我们不仅要监督别人,更要吃透《办法》赋予我们的法定职责。《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需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既是授权,更是责任。如果相关部门移送了问题线索,我们“压着不办”“拖着不查”,那就是失职渎职。同时,《办法》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这意味着责任追究的覆盖面更广、要求更严,我们必须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条线索、每一个案件。
(三)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把握纪法贯通中的监督逻辑。法典侧重于“正面清单”,明确了“应该怎么做”;《办法》侧重于“负面清单”,明确了“不能怎么做”以及“做了会怎样”。两者一正一反,共同构成了从行为规范到责任追究的制度闭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对于纪检监察工作而言,这个“闭环”蕴含着三层深刻逻辑。第一层是“保障之责”——纪检监察机关是法典实施的保障者,通过监督执纪执法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第二层是“遵守之责”——纪检监察机关是法典规范的遵守者,在履职过程中应当接受法典约束。第三层是“贯通之责”——《法典》背景下的纪法衔接,要求我们在监督执纪中既要用好纪律标尺,又要用好法律准绳。法典施行后,生态环境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往往同时触犯党纪国法——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又违反了法典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查调查中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要查清违纪事实,又要查明违法情节,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纪律和法律的检验。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曝光后,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15人,其中省管干部4人。这就是纪法贯通的最好注脚——既有党纪处分,又有法律追责。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赖清正违规审批矿山修复项目且未加监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最终被严肃查处。这些案例警示我们:纪法贯通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做到的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