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告制度方案
根据中央综治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的通知》和省综治委相关要求,经市综治委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综治组织认真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工作,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市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不少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党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明确要求。近期,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着力化解矛盾,排查安全隐患,最大限度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强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一项事半功倍的重要工作,要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从源头上抓好这项工作,坚持每月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委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制度。
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平安建设的进程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排查梳理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碰头叠加、交叉感染、蔓延升级;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对本地区、本系统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加强研判,努力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二、进一步坚持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每月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分析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研究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会议纪要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市综治办(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会议纪要和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工作台账)。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实行“零报告”制度。今年X月X日前要报送X月份协调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X月至X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体情况。各县(市)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半年和全年总结报送制度继续执行,分别于X月X日及下一年的X月X日前报送市综治办。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矛盾纠纷以及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切实担负起化解本单位、本系统矛盾和问题的主体责任,把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及时解决。各成员单位每个月要将排查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解决措施、处置情况书面报市综治办(每月X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情况,从20XX年X月开始上报)。经过排查,无重大矛盾纠纷的,也要实行“零报告”。
三、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实
市综治委将把各地各部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主动、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信息综合,建立信息资料库,实时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推进信息共享。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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