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
2022-04-12 43

集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市委办公厅《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集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二、目标任务

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实施主体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集团公司党委及各直属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集团公司纪委及各直属纪检组织,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所在党组织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四、适用对象

党组织、纪检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中共党员。

对非中共党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运用方式

(一)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谈话提醒或书面提醒;

2.约谈、批评教育;

3.限期整改;

4.责令作出检查;

5.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6.责令公开道歉;

7.通报;

8.诫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纪检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谈话提醒或书面提醒;

2.约谈、批评教育;

3.限期整改;

4.责令作出检查;

5.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6.责令公开道歉;

7.通报;

8.诫勉;

9.谈话函询;

10.“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六、适用条件

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以下问题,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存在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

(四)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七、主要适用情形

(一)党组织、纪检组织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或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诫勉方式予以处置。

1.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

2.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落实省委、市委、****集团党委和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4.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5.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深入基层和一线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韧劲,或者有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现象的;

6.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7.联系职工群众不够密切、服务职工群众不够深入,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的;

8.在秉公用权、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干部职工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9.年度评议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或者在民主测评中职工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10.自身要求不够高,个人行为偏离党员干部身份要求,存在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职工群众有所反映的;

12.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时期,或者出现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形,存在一定廉洁从业风险的;

13.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党组织对上述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代替。

纪检组织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审查处置中,认为由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二)纪检组织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予以处置:

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可查性不强,但有必要进行谈话函询的;

2.问题简单、清晰,通过谈话函询了解进行处置更为恰当的;

3.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需要谈话函询的;

4.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合谈话函询核实的;

5.综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实际情况,运用谈话函询处置方式更为恰当的;

6.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

(三)纪检组织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比较具体的,可以采取“面对面”初步核实的方式予以处置,经初步核实,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八、实施程序

党员干部有适用条件所列问题和情形的,党组织、纪检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及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见附件1),一般由党组织决定:

1.对本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或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党组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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